文/周政緯
〈廣電三法〉修正案於2012年3月便送入立法院,到現今仍卡關,其內涵牽涉廣泛,利益更是糾結不清。〈廣電三法〉包含《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筆者盼透過本文,能使讀者了解〈廣電三法〉爭議之點,及政黨對法案的各種表述是否有爭議之處。簡單來說,〈廣電三法〉受到有線系統業者、無線電視台及有線電視台的高度關注,在於爭議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放寬黨政軍經營媒體、「必載頻道」爭議及第四台壟斷等問題。筆者將依序解釋其內容分別為何。
首先,有關「廣播電視法」的爭議點,在於行政院版的《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定義為「政府投資媒體僅為理財,而非意圖干涉。」然而,行政院版該說法,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在於「媒體」於民主國家,被稱為「第四權」,職責在於傳播重要資訊,針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議題須進行廣泛行辯論,對於所有政黨應持批判懷疑的態度,亦必須告知公民有參與公共事務的資訊。若當政府擁有其媒體一定比例股份時,是否將主導或影響媒體傳播之功能。雖然有人會認為,現今媒體依然可以分為「藍媒」或「綠媒」,早已失去監督及批判政黨的作用,但是,若從〈廣電三法〉的位階來看,此法的通過,將正式認可政府或媒體可以介入媒體的運作,對比現今部分媒體的播報內容有特定立場是有所不同。無論如何,該細節目前的黨團協商共識為「『政黨』不得投資廣電媒體,開放政府間接投資5%以下」是否最後會有所改變,需要再做更進一步的追蹤。
其次,此次〈廣電三法〉最受爭議的關鍵,在於有線台及無線台相互爭奪「必載頻道」。「必載頻道」意旨政府規定系統業者(第四台)「必須載送」的頻道,且免上架費及版權費。關於「必載頻道」之爭議在於〈廣電三法〉若通過,系統業者可設各種頻道及組合,如基本組合300元,有40台可選擇;進階組合600元,有70台選擇。若將現今的無線台全部列為「必載頻道」,將會壓縮有線電視頻道上架的空間,畢竟,有線電視頻道亦積極爭取進入「基本頻道組必載」。此議題要源自2011年時,如果要當時數位化程度25%的有線電視類比系統,容納無線原來5個頻道增加為20個數位頻道,確實有困難,因此才在2012年解釋,有線電視系統仍以必載一個數位無線頻道為宜。2012年,無線電視配合政府政策,完成數位化,任何人想要收看無線電視,都可透過裝設機上盒的方式免費收看。目前5台加公視共有20個頻道,其中有5個高畫質HD頻道,同時擁有新聞、財經、綜合、綜藝、教育文化等多元類型。5家無線電視台由本來只生產一個類比頻道,增加為都可生產4個數位頻道。但當時有線電視系統數位化程度只有25%,無法容納多的數位頻道。因此NCC當年對法令的解釋是,無線台一個頻道必須上架(即法律上的必載),現在,有線電視數位化程度已超過82.44%,馬上也要百分百數位化,可容納數百個數位頻道,因而有必要重新解釋,是否要讓全部且免費的無線數位頻道(5台共20頻道)都上架(必載)到有線電視系統中。
(圖片來源:http://goo.gl/o604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