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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陳承揚

    「看見台灣」紀錄片引發國人對土地保育的關注,連帶的也引發清境農場土地超限利用問題。事實上,這些問題早已存在許久,藉由「看見台灣」這部紀錄片讓社會引起廣大迴響,也不是一件壞事。然而,我們現在看到的問題,在二十年前就有一個法律草案為我國的國土做整體性的計畫規定-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海岸法及濕地保育法合稱為「國土三法」,而目前只有濕地保育法在今年6月三讀通過,7月3日公布施行,另外兩則法律仍為草案階段,有待立法院審議。國土計畫法的歷史可以從民國827月草擬「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說起,經過20年、多屆立委任期仍尚未通過。在莫拉克八八水災過後,各界要求政府應重新檢討國土規劃,立法院已通過「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附帶條件請營建署在一個月內將「國土計畫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法案於第7屆第7會期期間,經該院內政委員會於10051819日及61日審查完竣,全文草案59條文,總計通過36條、保留23條,後因立法院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延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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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國文化大學市政暨環境規劃學系陳博雅教授的分析,國土計畫法有以下重點:

(一)國土計畫法之立法目的、各級主管機關與權責,海岸巡防與主管機關辦理海域執法事項及國土規劃之基本原則並以合議方式審議及研議國土計畫。

(二)應以合議方式審議及研議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之四種種類應按照各計畫載明相關內容之事項,而於計畫之擬定、審議、核定、公告、公開展覽與覆議,以及通盤檢討、變更之時機及辦理程序。為配合國土整體發展,應於先期規劃階段與國土計畫主管機關予以協調,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分四個地區,依實際需要分類、分級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規則,而各主管機關應配合實施。

(三)開發許可之適用地區、許可要件、應附書圖文件、許可項目、民眾參與、審查程序、開發者付費原則及審議許可後申請開發者之義務。經開發許可者,應依許可之開發計畫內容進行開發,但無需變更且符合者,則免辦理變更開發許可之情形。

(四)為保障人民權利,除急迫性之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必要外,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主管機關一併公告實施屆滿二年內,原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得繼續作原來合法使用,或提供獎勵措施使其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於一併公告實施屆滿二年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管制,其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失,得由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或逐年編列預算予以適當補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補償前,得繼續為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定期從事國土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作為推動國土計畫先期規劃研究。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成立與其來源及用途。

簡而言之,國土計畫法是針對國家國土利用的上位法律,目前我國因尚未通過國土計畫法,目前只有以「區域計畫法」做為落實國土計畫法的法源依據(區域計畫法因原本部分內容已不符合現今政策需求、環境變遷,「國土計畫法」又尚未審議通過,因此已於今年修正部分條文)。而面對國土危害我們目前也只能以「災害防救法」來處理,沒有一個含括總體國土規劃的上位法律統整。政府施政沒有總領的法源依據,目前只能以相關的法律處理,實務上有不能完全相符之疑慮。

        當然國土計畫法不是什麼萬靈丹,並非通過後我國國土利用問題就可立即解決,但國家發展必須要有總體且長遠的規劃,一部對於長遠規畫訂定規範的法律絕對是有其必要,而國土計畫法本身也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問題及疑慮,因此也遲遲未能通過。然而,莫拉克風災不能使國土計畫法順勢通過,又如何要看見台灣的官員及委員再度看見國土計畫法?到最後也只是看見了美麗與哀愁,依然哀愁罷了!

 圖片來源: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a/f8/3d.html

(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太麻里溪河口,洪水泥流過後之慘況。圖片來源: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a/f8/3d.html

 

後記:對於國土計畫法的介紹,受限於本人的能力不足,無法提供深入淺出的見解,這篇文章最大的目的是希望大家能認識這部法律,進而思考這部法律對我國國土發展的重要性。因此在下面提供我覺得很棒的介紹與分析供大家延伸閱讀:

國土計畫,法奈何?

國土計畫法通過後面臨之課題

國土計畫法的美麗與哀愁

外國的國土計畫相關法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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