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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娜塔莎

 

   一直以來不甚支持廢除死刑,如今卻有幾番躊躇。並非是不透過公權力極刑制裁一個人就不甘心,而是對國家教化不受治者不具信心,以及面對知法犯法並欣然接受懲罰者的困境。一方面,是對於受治者與不受治者(一般通稱好人與壞人)的辨識,我認為是後天創造與歸類的結果(單純指稱對當前一個人的辨識,而不涉及人的本質與社會化的影響),但人的本質與社會化兩者皆可能造成一個人的現狀。如何透過再教育、再社會化來改變一個人,關乎的是一個人的性格與其對政治共同體的認識(此處,所謂的政治共同體概念,化約為身為國民對法律規範的理解及其所採取的態度)。易言之,倘若一個人的性格是可變易的,因後天環境影響而被迫或無意識地成為不受治者,那教化或許是幫助一個人改變的途徑;倘若一個人的性格是不可變易的,則後天的教育與再教化是無以為力的。

  另一方面,則是關於不受治者對於政治共同體的認識。在社會中遵守最低限度的法律規範,以避免人與人之間的暴力、掠奪,讓渡以暴力對待他人的權力予國家,並節制國家使用暴力的權力,可視為國民之間的基本共識;換言之,人與人之間行使暴力的權力被取消,而國家在一定的限度內可行使暴力,至於暴力至何種程度為限,則擺盪在權利與治安之間,為爭點所在。於是,不受治者有沒有權利拒絕成為一國國民以及拒絕遵守因國民相生的各種規範,在現代國家強大的治理能力之下,從證明出生開始,持有一國身分證的同時,直至證明死亡的過程中,無法拒絕。進言之,當一個人成為國家所謂的不受治人口時,一旦面臨國家對其行使生命刑,則至始至終都沒有機會拒絕。如此不可回復性的極刑,如何確認其為不受治人口,並且不具任何教化的可能,也就成為了執法人員的一大難題。

  最後,也最為棘手的是,當不受治者深知法律規範與相應的懲罰時,願意接受懲罰,甚者積極要求國家對其行使暴力。這有三種可能的情況:第一種,是如重刑犯久獄難耐,國家遙遙無期的剝奪其自由權,而生不如死者;第二種,是即便知道罪刑相應的懲罰,但仍然認為犯行價值高於受刑成本,而在所不惜者;第三種,則是視罪刑為利誘者,而顛覆原先國家將罪刑作為嚇阻人民犯罪的假設。第三種情況也是國家與國民避之唯恐不及者,國家對於如此另類的“受治者”—深信僅有國家可以對其行使暴力,而暴力對其又有利可圖者,無論是牢獄徒刑或是生命刑,刑罰反倒成為不受治者脫離生活困境的途徑;國民則對此般不受治者滿懷恐懼,在不確定受害的狀態下,不得不要求不受治者與社會隔離,甚至消失。對於這樣的人,國家則莫可奈何,施刑與不施刑反倒成為了有效治理的玩笑,施刑暨稱了不受治者之意,也無可改變脫序的現狀;不施刑則使得國民無法免於受害的恐懼,亦可能動搖原先受治人口對國家法治的信任。惟如上的兩難,已非國家對於極刑能夠撫慰受害者與否的考量,也真如支持廢除死刑主張者所言-死刑無助於嚇阻,一再不明就裡的以死刑解決,並無可避免類似案例的發生;但在應對期盼受刑而犯行的不受治者來說,終生監禁似乎是短期內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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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脊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