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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緯

     〈廣電三法〉修正案於20123月便送入立法院,到現今仍卡關,其內涵牽涉廣泛,利益更是糾結不清。〈廣電三法〉包含《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筆者盼透過本文,能使讀者了解〈廣電三法〉爭議之點,及政黨對法案的各種表述是否有爭議之處。簡單來說,〈廣電三法〉受到有線系統業者、無線電視台及有線電視台的高度關注,在於爭議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放寬黨政軍經營媒體、「必載頻道」爭議及第四台壟斷等問題。筆者將依序解釋其內容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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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有關「廣播電視法」的爭議點,在於行政院版的《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定義為「政府投資媒體僅為理財,而非意圖干涉。」然而,行政院版該說法,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在於「媒體」於民主國家,被稱為「第四權」,職責在於傳播重要資訊,針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議題須進行廣泛行辯論,對於所有政黨應持批判懷疑的態度,亦必須告知公民有參與公共事務的資訊。若當政府擁有其媒體一定比例股份時,是否將主導或影響媒體傳播之功能。雖然有人會認為,現今媒體依然可以分為「藍媒」或「綠媒」,早已失去監督及批判政黨的作用,但是,若從〈廣電三法〉的位階來看,此法的通過,將正式認可政府或媒體可以介入媒體的運作,對比現今部分媒體的播報內容有特定立場是有所不同。無論如何,該細節目前的黨團協商共識為「『政黨』不得投資廣電媒體,開放政府間接投資5%以下」是否最後會有所改變,需要再做更進一步的追蹤。

    其次,此次〈廣電三法〉最受爭議的關鍵,在於有線台及無線台相互爭奪「必載頻道」。「必載頻道」意旨政府規定系統業者(第四台)「必須載送」的頻道,且免上架費及版權費。關於「必載頻道」之爭議在於〈廣電三法〉若通過,系統業者可設各種頻道及組合,如基本組合300元,有40台可選擇;進階組合600元,有70台選擇。若將現今的無線台全部列為「必載頻道」,將會壓縮有線電視頻道上架的空間,畢竟,有線電視頻道亦積極爭取進入「基本頻道組必載」。此議題要源自2011年時,如果要當時數位化程度25%的有線電視類比系統,容納無線原來5個頻道增加為20個數位頻道,確實有困難,因此才在2012年解釋,有線電視系統仍以必載一個數位無線頻道為宜。2012年,無線電視配合政府政策,完成數位化,任何人想要收看無線電視,都可透過裝設機上盒的方式免費收看。目前5台加公視共有20個頻道,其中有5個高畫質HD頻道,同時擁有新聞、財經、綜合、綜藝、教育文化等多元類型。5家無線電視台由本來只生產一個類比頻道,增加為都可生產4個數位頻道。但當時有線電視系統數位化程度只有25%,無法容納多的數位頻道。因此NCC當年對法令的解釋是,無線台一個頻道必須上架(即法律上的必載),現在,有線電視數位化程度已超過82.44%,馬上也要百分百數位化,可容納數百個數位頻道,因而有必要重新解釋,是否要讓全部且免費的無線數位頻道(5台共20頻道)都上架(必載)到有線電視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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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goo.gl/o604nI) 

    針對無線台須於「必載頻道」的原因,民視總經理陳剛信曾解釋:「無線台它的涵蓋面比較大,尤其在天災人禍的時候,政府需要救急發布國家緊急命令措施,透過無線電視台的電波,可以即時傳播重要訊息至台灣各個角落,因為無線電視台不受地形地貌影響,此時便能發揮為政府傳遞訊息的重要任務。」以日本311大地震發生為例,日本NHK電視台即刻取消所有節目,改為24小時播出,提供災難最新訊息;日本更明文規定,重大災難發生時,首握採訪權的,就是NHK。當然,在《廣電三法》爭論中,可以想像衛星電視台的立場,是站在現實競爭的商業市場基準點,若讓無線電視台可免費播出(無上架費),將會擠壓到衛星電視台於有線系統上架的權益,甚至使民眾少了選擇。畢竟,沒有任何競爭力的頻道,意味者其內容不受到民眾喜愛,又怎麼能繼續上映呢?「必載頻道」的出法點為何,是須具備「公益性」?或是「特殊性須受保護」?筆者認為是需要界定清楚的,不然真正應該保障的原住民電視台沒有在「必載頻道」的議題討論中,其「必載」的意義何在?

    另外,根據1031015日修正後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3條內容: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有趣的是,台聯日前提出「有線一百,無線免費」口號,讓筆者認為台聯黨試圖透過選舉口號來呼嚨不關心此事的民眾,進一步拉攏其2016的政黨票劣勢。原因在於台聯主張無線台全面必載,而用戶的費用應從現今的500600元不等降至100元,看似照顧到大眾權益,實際上,筆者認為台聯必須要說明主張的系統業者「基本頻道組」共有幾台?若是系統業者「基本頻道組」只剩無線台,那麼台聯版的〈廣電三法〉將使大眾須負擔更多的費用才能享有原有的觀看品質及選擇,台聯提出這樣版本的〈廣電三法〉主張,是否有特定圖利團體呢?

    第三,〈廣電三法〉另一爭議處為在於現今系統業者為寡頭事業,占全台前三大系統業者分別為「台灣大寬頻」、「中嘉」及「凱擘」系統,其三大系統數更佔了全體系統數的5成,訂戶數接近6成。此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法中,目前政黨協商欲「開放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限制,系統業者可自行決定經營區規模,但以全台市佔率三分之一為上限」,試圖透過競爭機制,將全台灣視為單一經營區,鼓勵新系統業者進入市場,讓民眾有更多的選擇。然而,學者擔心看似開放的態度及做法,是否會讓原先佔有優勢的系統業者更可以擴大市佔率,跨區經營反而將使系統業者方便進一步併購,產生壟斷情形,對民眾收視權利未必是個保障,因為系統業者將可以獨自決策該讓那些節目及電視台上架。

            總而言之,〈廣電三法〉的爭議是個開端,下一步將是〈數位匯流大法〉,兩法的內容將決定台灣未來有線電視及電信網路法規齊一化,是個重大公共議題,值得大家更多的關注。最後,〈廣電三法〉必載頻道之爭議處,個人認為應該開放所有媒體,各憑本事公平競爭,由收視率決定電視台的價值,亦可督促電視台創造更優質的節目;價格過度壓低,對於電視台及收視觀眾未必是個好的選項,畢竟,電視台失去了基本營收,難再創造優質的節目,「基本頻道組」的大幅減縮,也將拉高民眾的生活負擔。再者,除了政府現今推的「必載頻道」及系統業者的「基本頻道組」,讓民眾可以自行挑選想看的頻道及組合,或許是可以讓系統業者、電視台及民眾三贏的一個好選項。

 

 

 

註:

無線台: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 (靠無線電波傳送)

有線台:TVBS、三立、中天、、、       (靠衛星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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