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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雅瑩

     20131016日美國廣播公司(ABC)「吉米‧基梅爾秀」提到「殺光所有中國人」,此言論遭致眾多華人的不滿。即便23ABC就刪除該節目的網頁,並對該節目種族歧視的言論道歉,但是該道歉還是無法平息眾怒。117日美國約有400名華僑至芝加哥ABC電台大樓門口抗議,還有超過10萬名網友發起請願活動,希望能夠有官方的道歉,並且撤掉該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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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抗議的美國華人  (資料來源: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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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 ABC脫口秀節目主持人吉米・基梅爾面對美國華文媒體致歉

     根據111日白宮對外的正式發文,白宮認為「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即是保障言論自由,哪怕人們或許會遇到具有攻擊性、令人不快的言論」,況且節目主持人已道歉,電視台也刪除節目內容,所以「美國聯邦政府不能強迫ABC取消節目」。

「種族歧視」下的美國華人

     美國雖為「種族大熔爐」,但是「歧視」一直是美國一個無法根絕的問題。美國的白人社會中,存在著嚴重的「種族中心論」,他們將自己的生活方式,或自己的行爲、價値、規範和信仰視爲唯一合理的形式,並以此作爲判斷他人生活爲優或劣的思考模式。

      美國一直以來不管是在社會上,還是好萊塢都有需多關於「種族歧視」、「種族中心論」的報導以及電影。以19日就有一則報導指出,美國華盛頓州艾弗雷特警察局的亞裔警官、墨西哥裔警官與美洲原住民裔退休警官聯合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上訴,指控政府與警局基於種族歧視,拒絕他們升遷。之前的〈林來瘋熱潮〉中,林書豪也曾向美媒《每日新聞》表示:「美國的種族問題,是一個不會變的刻板印象」。舉林書豪帶領尼克拿下連19勝的佳績的期間為例,美國黑人拳王梅偉瑟(Floyd Mayweather)13日就在推特上寫著:「林書豪是位好球員,但會有這股風潮,是因為他的亞裔身分。黑人球員每天晚上的表現都和他一樣,也沒有得到相同的讚賞。

曾被指侮辱林书豪的前ESPN编辑靠信仰度过艰难期  

(上圖) 曾被指侮辱林书豪的前ESPN編輯 (資料來源:基督時報)

      以好萊塢的電影來說,電影中常會把華人、黑人的角色設為社會中的亂源,抑或是較貶低的位置。舉2005年深刻描繪白人對其他種族歧視與成見的《衝擊效應》為例。片頭黑人探員華特斯的車被後方汽車撞上,他女友麗雅與一亞裔婦女發生爭吵,麗雅諷刺對方的英語發音不標準。而非裔美籍的導演卡麥隆開車時,妻子克莉絲汀在旁為其口交被巡邏的警察看到,其中一名警察很討厭黑人,所以利用酒測、行為有攻擊性當藉口找他們麻煩,對其妻子性騷擾進而羞辱對方。檢察官的妻子珍因為找來換鎖的鎖匠為黑人,又自己判斷其背後的刺青就是進出過監獄的證明,所以就認為鎖匠一出門之後就會把鑰匙交給犯罪同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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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電影《衝擊效應》

    其實不管是在現實中,還是虛幻的電影裡,都再再的顯示美國社會「種族中心」的影響以及種族之間的衝突。

言論自由VS.種族歧視

        每當「言論自由與種族歧視」同時被拿上台面講時,總會引起一連串的爭議。以去年11月【澳洲政府稱自由言論 欲廢種族歧視法條款】為例,澳洲總理艾伯特和律法部長布蘭迪斯要求立法廢除導致保守記者博爾特被定罪的種族歧視法案條款。此一事件澳大利亞的悉尼晨鋒報指出「廢除相關法律條款將改變對種族中傷的定義」。就連律法部長布蘭迪斯自己也說「他明白修正該法案將會讓人認為政府容忍種族歧視行為」。這也證明了言論自由以及種族歧視之間的取捨和矛盾。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出「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並且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這種種的法律條文彰顯著「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但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呢?言論自由難道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言,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我國憲法第22條也有明文規定「保障個人的名譽、隱私、人格權利不受到他人的侵害」,況且人性尊嚴(個人尊嚴與自主)更是各國憲法所必須保障之最高基本人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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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 )鄭南榕先生「爭取100%自由」

        筆者認為,言論自由不適用於惡言相向的言論之中。台灣自由的烈士─鄭南榕先生曾說過:「人民對於他們有『知』的權利尚未全面覺醒,甚至人民對於其基本人權遭到剝奪與限制都不痛不癢的時候,言論自由的真正實現無異高調」。所謂的「言論自由」應該是要去追求「知」的權利,而不是去濫用言論自由所給予的基本權益。而這種追求「知」、不濫用的精神,應適於各個國家、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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