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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雅瑩

    12月27日美國紐約聯邦法官裁定,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對電話網絡的大規模監聽是合法的。他以相關監聽項目是為「防止類似911恐襲事件再度發生」,並有《愛國者法案》作為法律依據而默許了美國國家安全局進行大規模的電話網路監聽。他甚至說出了:「私人資料免予被別人搜索和獲取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不是絕對的權利」。「監聽」事件在美國雖然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揭露,但從尼克森總統的「水門案事件」、2013年六月被批露的「稜鏡事件」再到前幾日從聯邦法官口中說出的「那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不是絕對的權利」,再再的顯示美國標榜的「自由」價值觀已經變質、扭曲了。

美國監聽 聯邦法官裁定「合法」─蘋果日報  

 

(上圖) 美國監聽 聯邦法官裁定「合法」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隱私權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訊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但是對於美國聯邦法官允諾美國大規模監聽人民,美國─這身為「民主」國家的領袖,根本是再自打嘴巴。

 

    「監聽」,是指一個國家基於犯罪偵查或國家安全,依法對人民有的私密性通訊加以攔截、讀取的強制性行為。然而,在一個民主國家裡,若沒有令狀或對沒有判刑確定或犯罪確定的對象進行監聽,就是以合法掩護非法,即為侵犯他人隱私的竊聽、監視。所以,「監聽、監視」這檔事,對一個民主國家來說是一個不可跨越的禁忌,因為這牽涉到的不僅僅是人民的隱私權,甚至還有自由權、生存權。

 

    為甚麼會說牽扯到了人民的隱私權、自由權和生存權呢?隨著科技的進步,「監聽」、「監視」的手法越來越變化多端,也越來越不易使人察覺。掌控一個人的生活也變得不再是天方夜譚。以現實的例子來說,2007年,Google公開承認他們一直儲存著每一位使用者曾經鍵入的每一次搜索請求,以及每一位用戶隨後點擊訪問的每一條搜索結果。這表示我們在網路上的每一句言論、訪問,都會被網路企業及其美國情報部門儲存,永遠記錄著。

 

    再根據《失控的正當性》裡作者提到:「2013年7月,波士頓爆炸案發生幾個月後,美國有對夫妻因為用google查詢了『壓力鍋』以及『背包』,就遭到聯合反恐部隊以「查水錶」為名的上門盤問。聯合反恐部隊盤問他們:你們有炸彈嗎?你們有高壓鍋嗎?為甚麼只有電鍋?能拿來做炸彈嗎?而為甚麼美國政府知道這對夫妻用google搜索「高壓鍋」和「背包」呢?這一切都是歸於美國的『稜鏡計畫』以及google的監視」。

美稜鏡曝光網路隱私再成焦點─蕃薯藤  

(上圖) 美稜鏡曝光網路隱私再成焦點  (資料來源:蕃薯藤)

    生活在這高科技的時代裡,我們永遠無法去防範一個有心想要監控我們的人。以2013年台灣的九月政爭為例,此事件就被爆出「監聽國會事件(又稱 特偵組監聽立法院事件)」;再以2013年六月,美國國家安全局合約外判商的員工愛德華·斯諾登揭露美國的「稜鏡計畫」(一項美國國家安全局自2007年起開始實施的「絕密級電子監聽計劃」)為例,美國政府不僅控制著高科技,還控制著網路企業,他們已經建立了一個可以偷窺一切的監視帝國。

    而說道監視帝國,不禁讓人想到《全民公敵》這部電影。電影的開頭是國會正準備通過〈電信安全與隱私權法案〉,以擴大執法機構的監聽許可權。而美國國會議員菲爾•漢默斯里因認為這是侵犯人民的生活以及隱私權,因而被一個叫托馬斯•雷諾茲(支持法案通過的人─他認為監聽有益於打擊恐怖份子)所暗殺。在這部電影裏頭,托馬斯•雷諾茲為了不要讓別人發現她是暗殺美國國會議員的人,因而追殺一個手中握有暗殺過程影片的律師。在追殺的過程中,由於兇手托馬斯‧雷諾斯是一位行政官員,因此動員了「調查局」的許多資源,例如政府的人力以及衛星等官方資源,就連美國國安局在使用的高科技資源也用來追殺那位律師。

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  

 

(上圖) 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

 

    不管是現實還是電影,我們都可以從中知道,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雖然會更加的便利,但是也變得難防有心之人的監視、操控。以美國因「國家安全」,而允諾政府監視電話網路為例,我們究竟是要相信政府是真的在以國家和人民的角度來看待監聽、看待國家安全?還是要懷疑是有心之人想便於操控人民而監聽的呢?不管是哪一種,「國家安全對人民控管的界線」究竟是在哪裡?是現今自由民主社會所要去深思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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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脊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