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過客

   法理情三者中,我們到底該如何定義,該如何排列其順序?法是法律,理呢?是天理還是義理?情是人之常情嗎?

 

  其實在法律人的眼裡,法律即是社會公共意志的展現,雖然實際上及操作上未必如此,但其實瑕不掩瑜。隨著社會的進展與民主化,人民擁有的反饋(feedback)力量越來越得以貫徹與展現,呈現出一股頗具銳意與浩大的制衡力量。在這股力量之下,法律基本上還是能具有表達公共意志的功能。

 

  我想這也是和過去「包青天式」的法律概念最不同的地方。有些時候,「連隔壁大嬸都知道的犯罪事實」,只要沒有證據,就不能處罰。這點對位於民主化過程中的人民似乎非常難以接受,甚至產生出這些法官、警察都是玩忽職守的印象。

 

  或許這也是一種保障下的無奈吧。

 

  其實我國在民主化的過程裡,其實尚如牙牙學語之嬰兒般稚嫩,我們還不太瞭解現代公民的意義,也不太瞭解現代公民的權利,甚至更不瞭解一個現代公民該負有的責任。身為一個公民,我們的意義在於我們能在憲法精神下自由地生活,而不被任何我們公共意志不認同的力量侵害;而身為一個現代公民,我們在被侵害時能擁有國家賦予的權力來保障自己,同時,國家也具有使用此權力來保障吾等公民之義務,我們在不侵害別人的最高原則下,我們得自由生活與追求人生志業,在達到法定的成人年齡後,只要不違背法律,應係沒有人能干預吾之人生發展,政府不行、老闆不行,甚至連父母都不行。他們養我育我,我心感念之必定將來努力使他們也過上幸福生活;但同樣地,他們也僅係憲法下所保障的另一位公民而已。

 

  在瞭解了「我是誰?」與「我從何而來?」後,再來要瞭解的,就是「我將往哪裡去?」了。人生如漫漫長途,行走必帶有包袱,這包袱即是吾等現代公民之責任。而此責任為何?無他,僅係為捍衛自己之權利與意義,連帶地捍衛此體制罷了!

 

  「因為我們生而自由,故我們要捍衛自由,亦要捍衛他人之自由。」

 

  以此為準繩,我想法理情之辯,其結果也就容易多了。去其文字之框架,法為最高位階,如懸頸之劍,銳而不用,但勤而拭之;理為中間位階,係為人處事之基本原則。「天下之大,道理最大。」這天是法律,法律之下當然就是道理了。吾人愚昧,不知天理,但能略明邏輯,只要說的通,便是生活依歸。

 

  而情呢?其實其之存在非謂在於末流,而應係視之為「潤滑劑」與「催化劑」之存在,使國家的齒輪轉動下更顯圓融飽滿。是故,惡法仍係法,但卻係應改之法,只要能確保修正過程的通暢而不窒礙、執行法律之時徹底而無陋習,我想,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當無情理法之反動。

 

  願,吾人得以永為自由之民,憲法得以永為自由之法。

arrow
arrow

    項脊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