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過客


   「攤商挂布條反核,市場處令取下!」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時,有一種時代錯置的荒謬感在我眼前蔓延,於恍惚之中,我似乎又回到了那個有「黨內、黨外」 之分的年代。在那個時代,你只能看老三台、要敬愛元首、對於魚兒逆流向上的故事銘記於心,不能批評政府、不講人權、不在意自由,那是個看似平穩卻高壓、看似興盛卻貧乏的一段日子。

     四十年過去了,我以為這樣的日子離我很遙遠,只是一段陌生的文字、只是一件被封存好的文物,我欣賞、讚嘆、好奇、然後評論。但我沒想到,原來,他只是以另一種方式蟄伏在我身旁。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處處長謝俊隆表示,市場是公開做生意的場合,應該儘量維持較平和的環境,建議攤商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表達立場,而非在市場內掛布條,基於維持市場秩序的立場,新北市內的市場若再有類似情況,都會勸導拿下。

    這一番軟硬兼施的話可真是說得流暢自然無比。身為一個憲政國家的公民,也身為一個對法律小有瞭解的公民,我從來沒聽說過憲法中有哪條原則叫「平和原則」,可以凌駕言論自由的權力上。且不說市管處此舉是否於法有據,即便有法律授權,這也是一條違憲的法律!

    濫用行政命令,這不正是一個專權專制國家最大的象徵嗎?遑論此類例子在社會上根本不勝枚舉。

    參考美國司法實務,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即有所謂「明顯而立即興的危險」原則,意指該言論在當時情況下,如果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即該予以限制。而我國則是在憲法地23條規定,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等四大公益下,政府方可訂定相關法律限制之,為此規定應符合比例原則。但就本次事件來看,實在難以發現其有違此四大公益。

    ……我們首先必須是人,然後再談是不是被統治者。」美國作家梭欏在1849年《論公民的不服從》一文中這麼寫道。羅爾斯更進一步闡述道:這是一個違法的、政治的、公開的、道德的,針對不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民主社會的權力來源是「良知與共識」,是對既有的社會、法律或制度的一種局部的反抗,他不是革命,因為她的方向性非常明確,她必定是攀附在憲法下的普遍性原則中,例如生命,例如自由。即使她談論的僅係一項個案,其實仍緊扣其中。所以今天其實還不上公民不服從,因為這個政府根本就違法,不配!

    不是民意直選出來的總統,其行事即都代表民意,不然希特勒不也是人民直選?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藉由此次案件,我真想問問政府:你憑什麼?

arrow
arrow

    項脊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